如何办理运输野生动物或产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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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运输管理,是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防止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措施之一。《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林业检查站、木材检查站等单位均有权制止,并交给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不允许私人养殖。

2003年,国家有关部门宣布对54种二级及二级以下野生动物可以进行饲养繁殖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经1988年11月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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