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科技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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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1 引言

1.1 本规则是为提高科学技术期刊的质量和标准化程度,根据已颁布的有关国家标准和法规,结合海洋局系统编辑工作的实践而制定的。

1.2 本规则适用于技术性、学术性和科普性期刊,检索性期刊可参照执行。

1.3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在有关国家标准和法规中有规定的,均以国家标准和法规为准。2 刊名

2.1 刊名应简单明了,与刊物报道内容相符,并应相对稳定。

2.2 刊名在刊物的任何位置上出现时均应使用相同名称。

2.3 刊名应采用国家规定的简化汉字(暂可保留名人题写的刊名)。

2.4 刊名应加注汉语拼音(汉语拼音按GB3259的要求加注),并印在期刊的适当位置上(如目次页、版权页、封面等)。

2.5 公开发行的刊物应有英文刊名。3 封页(包括四封和封脊)

3.1 封面上应标出刊名(包括副刊名)及年、卷、期号(无卷次的刊物可不标注卷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即ISSN)。除ISSN规定置于右上角、字号不小于新五号或13K外,其余各著录项位置不限。

3.2 四封均不编入期刊连续页码。

3.3 厚度超过5mm的期刊,应在书脊上印出刊名、卷、期次、出版年、月等。4 目次页

4.1 目次页以置于封二或第1页为宜。

4.2 目次页的版头应标示刊名及年、卷、期号(无卷次的刊物可不标示卷号)。

4.3 目次款目为题名、作者、起始页。

4.4 公开发行的期刊应加英文目次(或主要文章目次)。第二章 管理范围和管理机构5 版权页

5.1 版权页最好置于封四,也可置于封二、封三或目次页,但位置应相对固定。

5.2 版权页的著录项目应包括中文刊名、刊期、总期次、卷次(如有)、出版日期、创刊年份、编辑单位(包括地址及邮政编码)、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发行范围、国内统一刊号(或准印证号)、订购处、邮发代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定价、主编姓名、责任编辑姓名(如有)等。有国外订户的刊物还应包括英文刊名、国外总发行处、国外代号、全年定价。

编辑者和出版者相同时可合并著录。

当版权页与目次页在同一页码上时,某些项目不必重复著录。6 正文

6.1 题名

6.1.1 题名应简单明了,并能概括文章的主题。

6.1.2 题名用字应醒目大方,字号、字体适当。

6.1.3 当题名的字数较多需转行时,最好在可停顿处转行。

6.1.4 题名应避名使用不常用的缩略词、字符、代号和公式。

6.2 作者

6.2.1 作者著录在题名之下。如有多名作者,两作者间应空一个或若干个字符位置。

6.2.2 除著录作者外,还可著录作者所在单位(和职务)。

6.2.3 译文如需著录作者时,应在作者位置标示原文作者,原文作者姓名用原文文字标出;译者姓名、翻译方式、原文出处等著录在文章末尾。

6.2.4 简讯、动态、消息等文章的作者一般放在文章末尾。

6.2.5 英文目次表和英文文摘中的国内作者(港、澳、台作者不包括在内)姓名采用汉语拼音,姓前名后分写,姓、名的首字母大写。名字中间不加连字符,不缩写。

6.3 文摘

6.3.1 重要文章和较长的文章应加注文摘,著录在作者之下,文摘与作者之间空一行,文摘之上或之前应加“摘要”二字,用黑体排印。文摘字数以200 ̄300字为宜。

6.3.2 公开发行的期刊最好附加英文文摘,以1000左右字符为宜,排印在中文文摘之后或参考文献之后。

6.4 主题词

6.4.1 重要文章应加注主题词,一般3 ̄8个。

6.4.2 主题词排在文摘之下,横排,有多个主题词时,词间空一格。

6.5 标题层次

6.5.1 学术性较强的期刊采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表示标题层次结构。不同层次的数字之间用下圆点相隔,末位数字后面不加标点符号。序号后面空1格接排正文,或排标题。标题后面不加标点符号,不接排正文。第1级序号和标题使用比正文大1号的字体,第2级序号和标题使用与正文相同字号的黑体或其它不同字体,其余各级使用与正文相同的字号、字体。

6.5.2 其它各类期刊可采用上述层次,也可采用下述标题层次。

第一级:一、,二、,……(该级标题序号也可不排出);第二级:1.,2.,……;第三级:(1),(2),……;第四级:①,②,……或1),2),……。

第一级标题序号后用顿号,缩两格(或居中)排式,顿号后紧接排标题文字,标题后不用任何标点符号,标题后不接排正文。序号和标题使用至少比正文大一号的各种字体排印。

第二级标题序号后用实心圆点,缩两格排式,其后紧接排标题文字,标题后不用任何标点符号,不接排正文,序号和标题使用与正文相同字号的黑体或其它不同字体。

第三级缩两格排,圆括号后面不加标点符号,接排标题,标题末尾不加标点符号,空1格后接排正文。该级标题使用与正文相同的字号。

P2--弹簧的最大弹力,N

D0--弹簧中径,mm

DA--钢丝直径,mm

公式中的说明,也可采有下列格式:式中,T2为弹簧的最大剪切应力,MPa;X4为弹簧的曲度系数;P2为弹簧的最大弹力,N;D0为弹簧中径,mm;DA为钢丝直径,mm。

6.8.4 公式需转行时,应在“=”、“≤”、“≥”、“+”、“-”、“×”、“÷”等处转行。转行后,上一行末不重复加运算符号,在等号后对齐。

6.8.5 文中引用公式时,采用“见式(×)”。

6.9 名词术语

6.9.1 名词术语凡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应符合标准要求;无标准的,采用通常使用的名词术语。

6.9.2 在一篇文章中,第一次出现非公知公用的名词术语或缩略词时,应加以解释或加注全称。

6.9.3 在一篇文章中,同一名词术语应始终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名词术语来表达。

6.10 注释

6.10.1 文内注采用呼应注的形式,注码排在加注上的右上角。同一页有几处需加注时,应以出现的先后为序。注文用比正文小的字排在同一页底端,并用10格正线与正文分开。

6.10.2 编者、译者及校译者必要时可加注,但必须在注文后标示出“-编者注”、“-译者注”和“-校者注”字样。

6.11 转页

6.11.1 每篇文章应尽可能排印在连续页码上,若需转页时,应在中断处注明“(下转第××页)”字样,在接续部分之前注明“(上接第××页)”字样。应避免多篇转页和同一文章二次转页。

6.11.2当版面剩余不足三分之一时,不应接排重要文章。

6.12 连载

6.12.1 分期连载的文章,应在每期该文题名之后标注连载次号,最后一次的文末加注“(全文完)”字样,其余各次的文末加注“(待续)”字样。

6.12.2 分期连载时,不许隔期连载。各期连载的题目必须相同。

6.13 署名

为加强编辑的责任感,同时也为加强编者与作者、读者的联系,提倡署上编辑姓名,署名的位置可以在每篇文章的末尾,也可以集中在目次页的末尾或版权项内。

6.14 附录

6.14.1 附录的内容通常包括有关数字运算方法及公式推导、有关的基础知识及各种数据等,附录排印在参考文献之前(或之后)。

6.14.2 附录中所有的名词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与正文一致。附录中的图、表、公式应单独编号。

6.15 参考文献

6.15.1 重要文章应列出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按其在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编排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加方括号标注。排印在文中指引部分的右上角。

6.15.2 正文后空一行著录参考文献,并应加注“参考文献”字样,用黑体字居中排。

6.15.3 被引用的参考文献为期刊论文等单篇文献时,其著录顺序与符号为“顺序号、作者、题目、刊名、年、卷(期):起止页”。

被引用的参考文献为图书等整版文献时,其著录顺序与符号为“顺序号、作者、整本文献题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请问谁有关于技术转移中心的管理制度、员工激励制度和用户管理制度文档么?想参考参考,谢谢

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公益性特点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为我省高新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由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为主要服务内容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组成。按照组建方式,可分为多单位参与共建或具备多个功能子平台的网络化公共服务平台和依托单个单位建设的单一性公共服务平台。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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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上海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技术转移中心”或“中心”)的指导思想是:遵照新时期办院方针,面向国家需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利用全院研究机构的科研、技术和人才等资源,并通过加强与其它分院和转移中心的合作,推动研究所的科技、人才、信息等资源与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结合,促进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提升,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通过与社会各种资源的结合,借助产业孵化、院地合作等平台,组织、指导、促进中科院研究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积极推进科技成果与市场经济的对接,形成技术成果持续再生、开放流动和有效转化的技术转移新机制。

第二条 技术转移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

(二) 为研究所和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三) 促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

(四) 加强国际技术创新合作;

(五) 组织与协调集成项目。

第三条 技术转移中心的主要工作要求:

(一) 以市场需求、企业需求为工作目标;

(二) 按中介机构方式运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技术转移中心的有效运行机制和发展模式;

(三) 面向全院相关领域研究所,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优势和科技资源,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积累成功的经验;

(四) 加快培养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

第二章 中心组织架构

第四条 中科院上海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应借鉴国外科研机构和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国立技术转移中心、专业性管理咨询公司以及国内其它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有效可行的方式,探索适合国情与院所实际的新模式。中心按照不以赢利为根本目标、半官方办市场(中心与公司并存)、单元动态联合的中介机构方式运行。发挥群体优势,体现综合功能;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优势,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发挥示范和导向作用,注重突出技术、领域和区域特色。

由分院牵头成立技术转移中心理事会,下设上海中科国嘉技术转移有限公司,发掘现有机构的人力资源,经过调配、整合,组建中心综合办公室,并辅以知识产权部和数个专业部。

第五条 中心理事会:是中心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

第六条 技术转移中心设在中科院上海分院。

第七条 综合办公室:组织协调院地合作与共建分支机构,环境分析调研、政策研究,成果和技术鉴定、合同认定等。

第八条 知识产权部: 专利及新科技成果跟踪与分析、代理专利权申请;协助或受托代理专利权转让、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并协调相关事务。

第九条 专 业 部: 由中心或相关研究所的指定部门组成。开展技术营销,技术咨询、评估,商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项目推介等。

第十条 人员配置: 转移中心的工作由专职人员组成,并聘用若干名科技管理人员,以及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等。

第三章 中心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浙、闽、苏等上海周边地区的科技合作,以联盟化、制度化地组织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心将有选择地在这些地区建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中心分支机构的建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能得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并提供相应优惠政策;

(二) 同意中心章程和实施细则所明确的工作目标与任务,与中心保持一致;

(三)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

(四) 有专职的工作人员(中心派人员兼职并参加领导班子);

(五) 有运行经费(一般不低于20万元/每年);

(六) 有项目转移的配套资金和适量的风险投资能力。

分支机构实行企业会员制,由中心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建立独立法人的中心分支机构必须由中心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章 中心运作模式

第十二条 中心主要从两个方面来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实施工作,一方面是按照科学院对上海分院院地合作的重点地区浙江、上海、江苏、福建为切入点,与现有的共建科技园区、骨干企业结成技术转移的战略同盟,形成规模化的技术转移和应用;另一方面是运用市场行为的新机制,不受地域限制,根据立足上海,面向华东,辐射全国,瞄准国际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从规模总量和质的提升方面来发展与企业的技术转移。力图把握技术转移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要素,探索建立“组织、技术、资金”三个平台的技术转移运行模式。

第十三条 组织平台 为了推动技术转移的多样化、规模化发展,将探索建立产学研协作联盟的会员制。会员制是建立起一种研究所与企业及企业间的协同创新机制,与会员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深层次合作关系,其主要作用,一是利用研究所已有科技资源为企业解决共性技术难题,实现企业间的协同与若干技术的资源共享,相应提升整个相关企业群的技术水准;二是形成技术创新和转移的规模效应,避免企业低水平重复技术开发,降低企业使用先进技术的门槛和成本;三是帮助企业提高技术转移的吸收能力和应用水平,包括技术培训,使企业切实掌握高技术应用的能力。目前拟建立三种模式的会员制。

(一) 行业会员:主要围绕是行业的若干共性技术需求,建立行业技术转移联盟,例如,上海光电子科技产业发展基地。

(二) 区域会员:重点开展与重点区域的科研合作,以联盟化、制 度化地组织技术交流与合作,例如建立上海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分中心(现初步考虑建立:杭州、宁波、苏州、温州、宜兴分中心),以及在这些地区与科学院联合成立的科技园(杭州、金华)等。中心将重点以这些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进行合作,为地区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三) 企业会员:以研究所与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今后的重点仍是要加强与企业共建研究中心的工作,形成更多的与企业紧密合作的研发基地。

第十四条 技术平台 技术转移来源于研究所源源不断的技术支持,需要搭建以科学院技术、人才和社会资源为依托的技术平台,形成技术成果的持续再生、开放流动和有效转化。

(一) 技术项目资源:

A:储备全院众多具有创新意义和产业化前景的技术和项目。

B:联合上海科学院所属各研究所的科技成果。

C:联合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的信息资源(每年有几千项技术开发与转让的项目)。

(二) 科技人才资源:技术转移需要多学科协作人力资源的有力支持,科学院汇集了一批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学科和大批优秀科技人才,具有强大的科技创新能力,已形成了对企业技术转移的有效支撑。

(三) 国际合作资源:科学院与国外有关科研机构学术和技术交流频繁,中心将逐步与国外著名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合作,有助于掌握最新的高技术动态,也有助于国内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转化为国内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能力。

第十五条 资金平台 技术转移是一个技术与资本结合的过程。为此,必须按市场化的运作吸收社会资金,构建促进技术成长和创业的资金平台。该平台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

(一)投资公司:畅通社会资金和院所技术嫁接的渠道,形成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特殊模式,由院所提供创新成果,投资公司投入资金进行中试孵化,孵化成功后,将技术成果整体转让给企业。

(二)争取政府提供的各类资金,例如国家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上海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等,以帮助研究所和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加快产业化过程。

(三)地方政府提供的“种子资金”,现已有宁波、杭州、金华等地每年向科学院提供“种子资金”,中心将协助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将这批基金落实到当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过程中去。

第五章 项目管理及分配机制

第十六条 项目的来源 中心的项目来源主要分为三类,根据项目的不同来源渠道,实施不同的管理办法。

(一)由中心组织实施,经费直接来自于国家、地方政府、科学院、企业的项目称为一类项目;

(二)由理事单位提供信息、以中心出面协调组织并落实经费的项目称为二类项目;

(三)由中介方(社会团体及个人)提供信息,由中心出面组织协调的项目称为三类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方的责、权、利

中心在各理事会员单位设立专业部。各专业部接受中心的统筹管理,负责相关领域的业务工作并具体承接实施各项目或分项目任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一)由中心牵头组织实施的项目,中心有权据实提出并确立项目总体单位和其它参加单位。项目实施由总体单位和参加单位共同完成。中心应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组织、检查。其落实、计划、组织、协调责任由中心承担,具体的责、权、利应在与总体单位及各方所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中明确;

(二)总体单位是指完成项目任务指标50%以上或主要任务承担者的会员单位。总体单位的职责是:

1. 协助中心对项目实施管理、检查、验收;

2. 负责制定项目实施计划、节点安排,任务分工;

3. 按照《项目协议书》的要求,按时高质量地完成项目;

4. 协助、配合中心对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总体单位应对项目的进展承担责任,并拥有其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总体单位与各方的责、权、利应在分签的《项目协议书》中具体明确。

(三)参加单位是指参与项目研发和实施的所有单位,参加单位的职责是:

1. 接受中心和总体单位的指导和检查;

2. 按照计划要求,完成本单位所承担的项目任务;

3. 支持配合中心的其他工作。参加单位具体的责、权、利应在与总体单位所签的《项目协议书》中明确。

第十八条 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一) 项目的洽谈阶段:

1. 一类项目:中心为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技术专家针对需求单位的要求,与甲方(技术需求方)进行谈判,与此同时,中心据实确立技术攻关总体单位,并提出相关参加单位;

2. 二类项目:由理事单位提供信息并参加项目实施,且需要中心出面协调、组织的项目,中心要根据甲方的技术要求与提供信息的理事单位共同联合相关技术持有方进入洽谈阶段,同时确定总体单位,并由总体单位负责具体参加单位的项目运作。

3. 三类项目:由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并由中心组织协调的项目。中介方按办法规定比例提取中介费。

(二) 项目签约阶段:

因中心为整体组织牵头单位,具有一定的责任,但技术成果拥有者为完成项目的总体单位,故项目签约方为总体单位签字盖章生效。

(三) 项目的实施阶段:

1. 中心为整体组织的牵头单位,有责任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必要的抽查,按时向中心理事会通报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沟通上、下渠道,交流信息和经验。项目主要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向中心理事会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接受中心理事会和全体会员的检查、质询。

2. 中心出面协调、组织、汇集各会员单位的科技优势,进行攻关,具体管理方面由总体单位执行,并保证任务的完成。中心将不定期地询问、抽查项目实施情况,向理事会通报。

凡纳入中心的项目,各单位应对项目加强管理,确保该项目按计划完成。完成项目各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新颁布的《合同法》执行和管理,及时对技术合同进行认证和登记。中心将针对重点项目采取有效形式加以宣传,扩大影响,并视情况组织跨地区或全国范围的交流推广,使其产生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六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原则:

项目经费按“谁签约,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由中心牵头并以中心名义组织实施的项目,其经费原则上由中心分配调拨。中心将秉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项目的内容和技术要求合理分配,面向全体理事单位和社会公开竞标,确立项目的实施单位,各实施单位要按“专款专用”原则进行支配管理。在财务制度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项目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项目主要负责人必须根据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条 中心对经费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有效合理。所有参与项目实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接受中心的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费的提取规定:

(一)由中心接题并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中心按不高于合同额的5%提取管理费(具体比例可根据项目的特殊性另行商定,下同)。

(二)由理事单位提供的项目信息,以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完成的项目, 中心按不高于合同额的3%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对中介人提取中介费的规定:

经中介实现的以中心出面组织签订的横向技术合同项目,合同款到达帐号后,可提取不高于到款额的5%或其他事前与中心商定数额的中介费发给中介人。中心鼓励院内外人士、团体及各方中介,积极与中心联络,推动我院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十三条 中心每年从管理费中提取不高于30%的费用作为奖励基金,以奖励对中心作出贡献的人员(包括全体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规定:

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贪污挪用等而被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追回并偿还全部不合理开支。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完成、中止等内容的规定:

对按预期目标完成了的项目,结余经费留归各参加项目实施单位,各参加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和支配权;对未按项目合同执行的项目,中心有权冻结项目经费支出,对确需调整计划的项目,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解除经费冻结;项目因故中止,项目负责人须配合中心财务部门及时清理经费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的清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中心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中心要求各承担项目的会员单位,严格按照与技术需求方所签署的技术合同条款履约。中心及会员单位均以技术需求方的项目验收、认证为标准。

第二十七条 中心财务接受中科院上海分院、中心监事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性学会管理工作条例

(1998年2月26日云南省科协五届一次常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省性学会)的管理与服务,促进全省性学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以及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云南省科协)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全省性学会加强管理的目标是,增强全省性学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自觉性,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工作方针。将学会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学会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团体。更好地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我国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云南省民政厅是全省性学会侬法登记管理部门,云南省科协是全省性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全省性学会的挂靠单位是学会办事机构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云南省科协依照国家有关社团政策、法规及云南省科协章程,对全省性学会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云南省科协机关在云南省科协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云南省科协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对全省性学会的宏观管理。云南省科协加强与中共云南省委和云南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涉及科技社团有关工作的政策协调,努力为全省性学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根据全省性学会学科类别、活动领域和实际状况,对全省性学会实行分类、分级、分层次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全省性学会在宪法、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云南省科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维护全省性学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云南省科协对全省性学会的组织建设及活动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并择优给予支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全省性学会及从事学会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云南省科协章程和有关条例的学会,视其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限期整顿直至除名的处罚。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七条 全省性学会必须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根据学会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健全常务理事会学术交流、科普、咨询等工作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全省性学会应做到:

l.学会理事会换届前20天,应向云南省科协报送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经省科协审议同意后,提交代表大会按民主程序产生。同时报送换届会议的有关文件。

2.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向云南省科协阐明原因,征得同意。

3.在代表大会闭幕后二个月内,应向云南省科协报送换届会议的总结或纪要备案,并向民政部门办理法人代表变更手续。

4.变更学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设置分支机构,更换或增补理事,应按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办理,并用书面形式报云南省科协。云南省科协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办理(一般不应超过二个月期限)出具到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变更的证明。

5.制订或修改章程必须根据云南省科协《全省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进行,经报云南省科协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讨论后实施。

6.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和重要会议的决议、纪要,应及时通告全体会员,并报云南省科协备案。

第八条 全省性学会办事机构的管理工作:

1.全省性学会办事机构应在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在党、政、财务、外事、人事等方面,受挂靠单位的领导。

2.具备条件的全省性学会办事机构,应建立党的组织。办事机构党组织受挂靠单位党组织的领导。

3.全省性学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由挂靠单位负责。

4.全省性学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由挂靠单位按其编制系列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5.全省性学会办事机构的财务工作,接受常务理事会(及其财务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并接受挂靠单位的监督和审计。

6.全省性学会办事机构的外事工作,接受常务理事会(及其外事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并接受云南省科协或挂靠单位外事部门的指导。

第九条 全省性学会应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1.会员应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会员的权利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优先参加学会有关学术活动,优惠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会员的义务为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参加学会各项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

2.应制订会员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好为会员服务的工作。

3.建立健全会员档案信息库,发挥会员作用,努力把学会办成会员之家。

第十条 全省性学会应落实对二级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等)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必须确定二级机构的挂靠单位,参照本条例第八条,实行全省性学会和二级机构挂靠单位的双重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全省性学会应加强和完善组织制度建设,制定的规章制度,应报云南省科协备案。重视档案管理,积累历史资料,加强信息库建设。

第十二条 云南省科协实行学会活动年度检查制度。全省性学会必须按规定和期限向云南省科协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云南省科协对全省性学会的年度检查,可以作为民政厅年检工作的基础。

第三章 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 全省性学会是开展学术活动的主渠道,在组织学术活动时应注意做到: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学科发展,促进人才成长,勇攀科学高峰。

第十四条 全省性学会每年根据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全省性学会在章程规定专业范围内的国内重点学术活动计划,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云南省科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向云南省科协有关部门报送总结或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全省性学会举办超越学会章程规定专业范围的学术活动,需报云南省科协或挂靠单位审批。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跨学会的学术活动,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必须报云南省科协或挂靠单位,由云南省科协或挂靠单位征得宣传部门同意后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云南省科协对多个全省性学会组织召开内容、选题重复的学术会议,可以采取促进联合召开的宏观调控措施。全省性学会应积极接受云南省科协的委托,承办或参加跨学会、多学科、高层次、综合性的学术会议。

第四章 国际交流

第十七条 全省性学会组织涉外学术活动,必须报云南省科协或其他经省政府认可的、具有外事审批权限的单位审批。

第十八条 全省性学会同境外组织合作开展交流活动,不得涉及国家机密、非对外开放地区、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以及人权、少数民族、宗教、意识形态等社会科学领域的问题和国际上的敏感问题,不得接受境外反华反共政治团体和宗教团体的资助。

第十九条 全省性学会申请加入国际学术组织.必须报云南省科协,由云南省科协审核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全省性学会与国外对口组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不得超出本学会的专业领域,且不得与

第十八条规定相抵触,协议文本必须报云南省科协国际部、学会部备案。

第五章 编辑出版

第二十条 云南省科协依据国家出版法规对全省性学会主办的科技期刊进行管理,制定学会期刊发展规划,负责学会的期刊申报和管理工作,并对主办期刊进行审读、质量监督和年检,在政治上和技术上把关。

第二十一条 全省性学会必须依法履行期刊主办单位的职责,对所办期刊实施具体领导和管理,负责审核期刊的重大报道内容和选题计划,并对技术保密进行审查,在政治上和技术上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全省性学会主办的期刊发表文章,可以收取合理的版面费,有条件的学会可以筹集学会的出版基金。

第六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云南省科协依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各项继续教育政策对全省性学会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确定学会继续教育的发展方向,制定学会继续教育规划,指导和支持学会继续教育工作,定期检查和评估学会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全省性学会面向广大学会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开展继续教育。其主要内容为:政治思想教育、知识更新和提高教育、职务规范教育、市场经济教育、技术创新教育;其主要形式有:学术讲座、专业报告会、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函授、刊授。

第二十五条 全省性学会举办的重大继续教育活动、涉外继续教育项目,应报云南省科协审批,并报送工作总结;举办的学术讲座、专业报告会、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函授、刊授教育的年度计划,应报云南省科协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全省性学会筹建的各种继续教育院、校或培训中心,必须接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报云南省科协备案。

第七章 科技普及

第二十七条 全省性学会要成为科普活动的主力军。在组织科普活动时应做到:学术活动与科普活动相结合;面向本学科与面向全社会相结合;重点活动与利用大众传媒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 全省性学会要根据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不同层次人群的需要,结合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参照云南省科协科普规划,制定科普规划和年度的科普工作计划。年度计划应在第一季度内上报云南省科协,活动结束后二个月内,应向云南省科协有关部门报送总结或会议纪要。对于接受云南省科协经费支持未能实施的项目应于本年内提交说明报告。云南省科协有权撤回专项经费。其中多个学会举办的内容相近,有联系的科普活动项目和涉外科普活动项目,应接受云南省科协业务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和外事部门的审批,方可实施。学会要承担云南省科协交办的重大科普任务。

第二十九条 云南省科协鼓励全省性学会科普工作走社会化、群众化的道路,积极与有关院校、科研院所、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共同创建长久性科普基地(夏令营基地、开放性实验室、陈列室、科普画廊等)。有关方案报云南省科协和挂靠单位备案,要根据学科、专业发展不断更新内容。如成立管理型或经营型实体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科普基地管理、经营实体的登记注册手续。其收入主要应用于开展学会科普活动。

第八章 决策咨询

第三十条 全省性学会应将科技咨询作为自己的一项主要任务认真开展起来,并在学术交流基础上即时向党和政府领导机关提供决策咨询报告,但上报咨淘报告时,应同时报云南省科协和挂靠单位备案。决策咨询报告受到重视或专家建议被采纳时,也应将情况及时通报云南省科协和挂靠单位。

第三十一条 全省性学会接受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组织咨询项目时,应在项目完成后将项目执行情况向云南省科协和挂靠单位备案。在接受委托组织咨询工作时,可以申请委托单位或其他方面给予经费支持,也可以向参加咨询调研、分析、提出咨询意见的专家、学者和科技工作者发放必要的劳务费。

第九章 科技开发

第三十二条 全省性学会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要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加强内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全省性学会创办科技开发型、科技服务型经济实体,应依法登记、经营和管理。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对所办实体实行经理聘任制,明晰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实体收入按一定比例上缴学会,以支持学会开展活动。

第十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有条件的全省性学会应建立学术活动基金和科普活动基金。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应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

第三十五条 全省性学会接受国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的捐款,应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并报云南省科协和挂靠单位备案。捐款的使用必须经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三十六条 全省性学会接受境外的捐款,必须报云南省科协和挂靠单位,由云南省科协和挂靠单位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民政厅和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七条 全省性学会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与监督制度,接受挂靠单位财务管理,每年的财务状况报告报云南省科协与挂靠单位备案,以加强对学会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云南省科协或挂靠单位按国家规定定期对学会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其审计费用由被审计的学会支付。

第三十九条 全省性学会拥有的固定资产应进行评估和分清隶属关系,并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学会资产情况应按年度报云南省科协和挂靠单位备案。

第四十条 全省性学会资产发生转移时,应得到学会常务理事会和学会专门机构的审议批准,并接受云南省科协和挂靠单位的审计。

第十一章 接受政府委托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全省性学会应积极争取挂靠单位对学会工作的支持,争取接受委托并承担与学会业务性质有关的任务。

第四十二条 全省性学会可以接受政府的委托,在评定科技成果、编制产业科技政策或专业技术标准、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考核上岗资格及其他与全省性学会专业领域相关的工作方面发挥作用。在接受政府委托工作中,可以按规定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被云南省科协接纳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术性、科普性的全省性科技社会团体。

第四十四条 云南省科协的联系团体,云南省科协受民政厅委托进行资格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登记的全省性科技社团,由云南省科协与挂靠单位参照此条例实施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地、州、市科协可参照本条例制订相应的学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经云南省科协常委会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云南省科协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与国家及我省法规、条倒不一致的,按国家及省法规、条例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广科学技术的活动。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发展科普事业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市场运行机制兴办科普事业,促进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

科普工作应当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做到通俗易懂,针对性强。第五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愚昧迷信、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名义传播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内容,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道德风尚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六条 每年5月的第三周为杭州市科技活动周,每年9月的第三周为杭州市科普宣传周,每年10月的第三周为杭州市社会科学普及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周和社科普及周期间组织开展各项主题科普活动。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和公民科学素质提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科技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完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科普工作计划,开展面向居民、村民的科普宣传,有计划地建设社区、村科普设施,指导、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科普工作。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统计调查。第九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力量,协助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并受政府委托组织本区域公民科学素质水平监测评估。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开展针对社会重大事件、公众关注热点的专题科普活动。第十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协助政府推动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指导社会科学类学术团体开展科普活动,扶持科普作品创作,传播社会科学知识。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科普教育工作的指导,开展科普教育教师专业培训,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结合科学、劳动技术等相关课程开展教学,定期组织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创新实践活动,培育青少年对科学的兴趣和爱好。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劳动者科学素质提升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职业技能培训,督促和指导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企业开展科普教育,促进城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提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在公务员录用考核、日常培训中,应当列入与科学素质有关的具体内容,并组织公务员参与社会科普活动。第十三条 农业、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民科学素质提升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科学技术下乡活动和农民科学素质培训,推动农村科普设施建设,发展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第十四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建立多种形式的大众科学传播服务体系,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环保、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体育、气象、地震、质监、市场监管、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应主题的科普活动。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开办集中展示高新技术产品、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展馆。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七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和参加各类科普活动。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结合世界卫生日、世界人口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特定纪念日,利用各类大众传播媒介,开展相关的科普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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