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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弘扬无偿献血者的无私奉献精神
推进无偿献血工作深入持续开展
保障临牀急救用血需求和血液安全。下面是我整理的组织开展2017年无偿献血活动的通知,欢迎大家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文山州无偿献血实施办法》规定和《文山州人民 *** 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血液采集工作的通知》(文政办发〔2017〕14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推进无偿献血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羣众临牀用血需要和血液安全,圆满完成州下达的无偿献血任务。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7年无偿献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 *** 牵头、各单位配合、全社会参与”的原则,深入推进公民无偿献血制度的实施,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团体参与献血,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全县无偿献血工作按时、按量完成。2017年度丘北县无偿献血任务为76.5万毫升(任务指标分解及献血时间安排详见附件1),以后年度献血计划任务数在2017年献血计划任务数的基础上逐年递增5%,不再另行通知。请各乡镇、各部门在接到献血通知后,及时组织本乡镇、本部门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献血,确保完成任务。
二、采血时间及采血地点
(一)采血时间。县城区各单位采血时间为每年1—12月份,每个月最后一周星期五8时30分至16时(2017年1至5月安排的各单位采血时间调整为6月份最后一周星期五8时30分至16时,2017年6月及以后安排按附件执行);各乡镇采血时间为每年14月后三周(见附件2);2017年6月-12月每月第三周星期二是固定献血日(见附件3)。
(二)采血地点。县城区及锦屏镇采血地点为财富广场和丘北会堂门前,各乡镇采血地点为乡镇人民 *** 所在地,若有变动另行通知。
三、注意事项
(一)献血者年龄为18至50周岁,每人每次献血量为200—400毫升,两次采血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身体条件:无严重心、肺、肝、肾等疾病,半年内无手术史;妇女经期、妊娠期、流产后未满6个月、分娩后未满一年的,暂不献血。
(三)饮食及休息:献血前饮食宜清淡,不宜进高蛋白、高脂类饮食;献血前晚按时休息,献血后1—2日内适当休息,避免剧烈运动;献血前3天不能饮酒。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乡镇、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无偿献血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无偿献血工作,认真组织本单位职工按时到指定地点献血,登记造册,防止遗漏,确保无偿献血工作正常开展。请各乡镇、各单位于2017年6月3日前将本单位无偿献血工作负责人名单及****报县防艾办。
(二)强化宣传发动。县文广体局要配合县防艾办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通过广播、有线电视、宣传栏等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文山州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文山州无偿献血互助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措施。让广大羣众充分认识无偿献血是救死扶伤献爱心的善举,是应尽的人道主义义务,让更多的人了解无偿献血、接受无偿献血、参与无偿献血。同时,各乡镇、各部门可根据单位实际,为参加无偿献血人员安排1—2天的休息时间。
(三)严格督促考覈。各乡镇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无偿献血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狠抓落实,确保各年度无偿献血计划任务和职能目标考覈的完成。对走过场、马虎应付、拖延贻误未完成任务的,将由县防艾办报县委、县人民 *** 责令限期完成;对阻碍卫计执法和扰乱献血工作秩序的,公安部门要依法作出处理。县卫计局要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行为事件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合法权益。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7年无偿献血工作,确保我市医疗临牀用血的需要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 *** 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 *** 领导,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各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建立健全 *** 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公民无偿献血的意识和参与度,按2017年临牀用血需求预测量(见附件1)共同做好本辖区的献血工作,保证临牀用血的供应和安全,确保无偿献血的可持续发展。
市直各单位和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按市直单位2017年无偿献血招募目标任务安排表(见附件2),积极组织和动员本单位的18岁至55岁(曾参加过献血的,可延长至60岁)公民参加无偿献血,未列入安排表中的驻军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本单位人数的15%的比例组织人员参加无偿献血。具体献血时间由市献血办安排、协调。
二、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市、区要着力突出“分享生命,捐献热血”的宣传主题,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利用全媒体互联网平台,运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大力宣传无偿献血者无私奉献、献血救人的人道主义精神,传递社会正能量。
各新闻单位要加强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宣传。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献血基本知识的教育,把无偿献血知识作为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市直各单位要通过举办讲座、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折纸等多种形式,加大无偿献血的宣传力度,营造尊重无偿献血者的良好社会氛围,感召更多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无偿献血公益事业。
三、加强献血环境营造,提高服务质量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献血办公室要立足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探索促进社会公众志愿献血的政策措施,鼓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无偿献血;要充分发挥各地献血屋和流动献血点的作用,将其打造成良好的无偿献血服务平台、宣传平台,既方便公众献血又能成为当地无偿献血的宣传基地。市中心血站要以无偿献血者体验为中心,完善采血服务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改善献血环境,提高服务能力、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和无偿献血者满意度。
四、建立血液供应保障机制
(一)加强临牀合理用血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牀用血管理,制定应急状态临牀用血方案,建立以单病种为基础的临牀用血评价制度;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推广合理用血新理念,规范用血标准,严格用血指征;鼓励开发并运用微创等新技术,节约血液资源,提高血液使用效率;在血液供应紧张时期,医院应当优先保障急重症患者的抢救用血,分流需要输血的择期手术患者,缓解用血紧张。市中心血站要充分发挥市级临牀输血质量控制中心的作用,做好本地区医疗机构临牀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二)构建血液预警机制。各地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资源保障,建设血液应急管理体系,完善血液应急保障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献血办公室认真分析辖区内采供血工作情况及影响因素,提出相应对策,并进一步加强辖区内血液库存动态预警监测,建立应急献血者队伍,确保应急状态下的血液供应与安全。
献血超过1000ml有什么政策
第一章 总__则
第一条__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__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__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__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__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__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__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__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
(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__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
第十一条__输血科及血库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
(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
(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
(五)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
(七)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
(八)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
(九)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二条__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并保证落实。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划,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预订、接收、入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进行管理,保证血液储存、运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标签进行核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好登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有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
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
(一)血站的名称;
(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
(三)血液品种;
(四)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五)有效期及时间;
(六)储存条件。
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格的血液入库。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血液发放和输血时进行核对,并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0-24℃。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订输血治疗方案。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
第二十一条 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第二十二条__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
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提高合理用血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成分输血,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无偿献血纳入健康教育内容,积极主动向患者、家属及社会广泛宣传,鼓励健康适龄公民自愿参加无偿献血,提升群众对无偿献血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建立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临床发现输血不良反应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和记录。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临床用血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大量伤员和特殊病例、稀缺血型等应急用血的供应和安全。
因应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费,在保证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之间可以调剂血液。具体方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地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保障工作,科学规划和建设中心血库与储血点。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
(二)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
(三)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
(四)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确保临床用血信息客观真实、完整、可追溯。医师应当将患者输血适应证的评估、输血过程和输血后疗效评价情况记入病历;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记录单等随病历保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培训,将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内容。新上岗医务人员应当接受岗前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将临床用血情况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禁止将用血量和经济收入作为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临床合理用血情况排名、公布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和不合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重要指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__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__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于1999年1月5日公布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022年献血政策:
1、提倡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每两年献血一次以上,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以上。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
2、市献血办(设在市人民医院)已编制《2021年度扬中市无偿献血计划任务分配方案》(详见附件)。各单位要按照年度无偿献血计划和献血办的统一安排,组织好团体献血工作,动员人数按《2021年度扬中市无偿献血计划任务分配方案》执行,具体时间与市献血办提前联系安排(联系电话:88367132)。
3、各单位落实献血人员时,可按计划数的120%安排体检。未分配具体任务的单位可按本单位人员总数的10%动员组织参加年度无偿献血。为了不影响工作,单位组织献血在10人以上的,可由市献血办安排上门服务。申报省、镇江市级文明单位的,按适龄健康员工的18%组织。
4、根据《江苏省献血条例》和《镇江市公民义务献血暂行办法》规定,各单位可安排献血者献血当日和次日休息,不影响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但不提倡给予高额补贴和长休假。
5、市献血办要继续做好街头自愿无偿献血的组织和服务工作,为街头自愿无偿献血者提供优质高效、安全可靠的服务。公民直接到经过批准的采供血机构或者流动采血车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数。
6、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临床用血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业务开展情况,科学制定临床用血计划,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广泛开展科学用血的教育培训,减少不必要的输血,杜绝血液资源的浪费。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自身储血和自体血液回输等技术,拓展血液来源渠道。
7、要加强无偿献血公益宣传,免费播放无偿献血公益广告,配合做好主题宣传和大型宣传活动。
8、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作为文明社区、文明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和《江苏省献血条例》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太原献血优惠政策:
1、自献血之日起,献血者本人献血量超过800ml的终身免费用血。
2、自献血之日起,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3、捐献全血的无偿献血者献血量达到800ml时,本人使用全血时,不限时不限量免费用血,未达到800ml时,五年内按献血量的五倍免费用血,五年后按献血量的两倍免费用血。
献血者本人使用机采血小板时,每单位机采血小板按照所献全血可提取的血小板量,五年内按献血量的五倍免费用血,五年后按献血量的两倍免费用血。直系亲属使用全血时,不限时等量免费用血,使用机采血小板时,按照所献全血可提取的血小板量等量返还。
4、捐献机采血小板达到一个单位的,无偿献血者本人使用任何血液产品不限时不限量免费使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使用机采血小板时不限时等量免费使用,使用全血时按照每单位血小板折算800ml全血不限时免费用血。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采集血液的;
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七条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法律依据: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第八条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小时的志愿者;
(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40小时的志愿者;
(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60小时的志愿者;
(四)“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的志愿者;
(五)“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六)“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十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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