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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以下简称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下分别简称保护范围、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的界限标志,由房山区人民政府在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物局)指导下设立。第三条 市文物局主管遗址的文物保护工作,监督实施本办法。房山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全面负责遗址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区文化文物局(以下简称区文物局)在市文物局的指导和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市、区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公安、矿产、林业、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和当地乡政府,应配合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做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管理处(以下简称遗址管理处),是遗址的使用管理单位,应依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做好遗址的保护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文物行政管理机关。
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遗址的义务,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五条 保护范围内的古文化遗址,应由遗址管理处设立保护标志,严加保护,防止破坏;遗址出土的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及其他文物,应妥善保管,严防损毁和丢失。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考古发掘,须经市文物局核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由指定的专业考古单位进行。
保护范围内,必须维护地形地貌,维护和合理改善生态环境。
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符合遗址环境风貌;建设工程,除居住在保护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房,经区文物局同意、区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批准外,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经市文物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核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应在市文物局指定的区域进行,不得乱设营业摊点。
在控制地带内,须按本市的有关规定,在保护地形地貌的前提下,进行绿化。第六条 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损毁文物和和危害遗址的行为。
禁止移动、拆除、污损、破坏保护标志。
禁止非法发掘地下文物和非法买卖出土文物。
禁止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禁止采矿、开窑、挖山、滥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等破坏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禁止建设产生工业粉尘、废气、废渣、废水、噪声的生产设施和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活动。
从事非禁止的生产活动,除正常的农业生产外,均须经市文物局同意。第七条 遗址管理处应制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的保护利用规划,经市文物局、市规划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保护范围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规划逐步整治。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关于禁止非法发掘地下文物的规定和第七款规定的,由市、区文物局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或停产,处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挖掘的文物。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按违章建设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矿产、林业行政管理机关分别按有关法规、规章处理。
违反第五条第五款、第六条第三款关于禁止非法买卖出土文物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违反本办法 ,造成文物损毁的,由市文物局责令赔偿损失 ,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九条 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克尽职守,严肃执法,做好遗址及其保护范围、控制地带的保护管理工作。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因失职造成遗址损毁、遭受破坏的,由其上级机关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文物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9年2月1日起施行。
地质遗迹的研究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文物保护,指的是对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的历史遗留物采取的一系列防止其受到损害的措施,这个过程叫做文物保护。
地质遗迹在地球上的分布规模大小不同、存在形态不同、遭受损坏的难易性不同、科学价值和景观价值不同,因此保护方法和措施也有很大差异。地质公园规划中对地质遗迹的保护应该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宝贵的地质遗产。 研究发现,上述四种“不同”也存在一定内在联系,从保护地质遗迹的角度去归纳分类,有利于安排保护措施。为此作者提出了以地质遗迹分布特征为主,综合其它因素的地质遗迹分类的概念。这里“地质遗迹分布特征”是指地质遗迹分布的规模、形态等特征,这些特征常常与其科学价值和景观价值相联系,因而影响了对其保护的方式。 按地质遗迹分布特征分类:
第一类,点状或线状出露并易受损坏的地质遗迹
一般具有典型、稀缺、并易受破坏的地质遗迹都呈点状分布,少量呈线状分布,这些遗迹有的具有极高的科学价值,如“金钉子”就是具有全球对比标准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点(如浙江常山“金钉子”);稀缺的生物化石(含人类化石)产地点(如四川自贡恐龙化石埋藏点、兴义贵州龙化石埋藏点、北京周口店古人类遗址、北京延庆硅化木出露点等);贵重矿物(如陨石、宝石、玉石、水晶、贵重矿石等)及其典型产地;有的具有特别观赏价值的微型地质景观点,如北京银狐洞“银狐”奇石、广东韶关丹霞山的阳元石等(图2-1-1所示)。
第二类,局部分布的地质遗迹
这类遗迹分布范围中等(数公顷至数平方公里),具有较高的科研、科普价值和能给游客一种特特殊的体验,能启迪人们认识地质灾害和防护自救。这类地质遗迹,一般岩性较硬,处于天然缓慢风化或沉积生长中,除非人为故意破坏一般尚能保存。这类局部分布的地质遗迹有:各类石林、石蛋、石笋;典型的地震、火山、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冰川、鸣沙、海岸等。具体实例如陕西翠华山山崩遗址、云南石林、河南嵖岈山石蛋、漳州林进屿火山喷气口群、四川海螺沟冰瀑、黄河壶口瀑布等。
第三类,分布面积较宽广的地质景观
这类地质遗迹的分布范围大于数平方公里,有时达数百平方公里,其地质地貌景观十分壮观,很有观赏价值,如丹霞、雅丹、岩溶、峰丛、峰林、黄土、河口三角洲等地质景观。这类地貌,除非人为大规模采石破坏,一般较易保护;但其生态环境脆弱,因人类的不恰当的活动或过度开发可能造成对其生态环境和景观的破坏。在已经批准的国家地质公园中,这类占的比例最多,如广东丹霞山丹霞地貌、敦煌雅丹地貌、山东东营黄河三角洲、贵州兴义西峰林、陕西洛川黄土塬、湖南张家界砂岩峰林、广东阳春岩溶地貌、四川兴文石海岩溶地貌等
第四类,形态空间相对完整的地质遗迹
由岩壁构成的相对完整的空间遗址,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地质景观价值,如溶洞及其它洞穴、天坑、峡谷等。这类地质地貌景观好区分,在已经批准的国家地质公园中数量也不少,如北京石花洞、贵州马岭河峡谷、广西大石围天坑、广东湛江湖光岩玛珥湖等。
第五类,其它
主要指是具有保健价值的资源及产地,如温泉、矿泉、矿泥等。具体的如云南腾冲热泉、山西运城盐湖矿泥等。
3.地质遗迹保护措施
现有的分级保护措施大体上是针对风景名胜区保护或自然生态保护区的宏观的保护措施,还没有针对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的具体的措施,即使有也不具体或可操作性差。 3.1点状出露的地质遗迹,这类地质遗迹或地质景观,一般价值都高,属最高保护等级,其最有效保护措施是与游客隔离,绝对不让进入、触摸。如北京的“银狐”奇石用玻璃罩与游客完全隔离,游客在隔离设施外可看不可摸;丹霞山的阳元石也与游客隔离,只能在隔离设施外观看拍照,禁止游客进入造成对其损害。对陨石,可收入博物馆保护,特大无法搬运者可就地用隔离保护,允许游客在隔离设施外参观;对宝玉石、水晶、贵重矿石等,可收集样品陈列于博物馆保护,其产地应隔离,严格保护,严禁偷盗开采、破坏。
3.2局部分布的中小型地质景观,包括各类石林、石蛋,典型地震、崩塌、泥石流、冰川遗址,还有瀑布、奇泉等,这类局部分布的地质景观,一般不让进入,或排除危险后,有控制地允许进入考察、观光;规划可在附近安全地带安排指定线路或平台让游客观光。其保护方式在景区内禁止采石、取土等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3.3呈大面积分布的地质景观,包括雅丹地貌、丹霞地貌、岩溶地貌、火山地貌等等,这些地质景观允许游客进入观光,在规划核心区外可安排建设必要的旅游设施如道路停车场、少量服务接待建筑等。保护方式是划出保护范围,作为地质公园园区,区内禁止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这是大部分地质公园采取的保护方式。
3.4形态相对完整空间的地质遗迹,这类空间一般是由岩石围成,包括各类洞穴、天坑、峡谷等。在保证其完整性的前提下,游客通过规划建设安排的步道进入其空间内观光,有时(如峡谷河流)游客可在规划的航道上漂流,体验大自然的神奇。其保护方式是所有车行道路、建筑都不得进入其保护的空间内,更不得采石、取土等以及对构成空间的岩石有损害的活动。
3.5其它,对温泉、矿泉、矿泥是重要的保健资源,在旅游业产品中是发展休闲健身娱乐建立度假村的重要资源条件。保护的方式是科学核定开采量,度假村的规模由允许的开采量来控制,以保证这些资源的永续利用;对资源产地的地形地貌严格保护不被破坏,环境不受污染,特别是对泉水水质严格保护不被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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