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通讯员 王志栋
小区里遛犬未拴绳,咬伤邻居泰迪犬。6月6日记者从北京市中级法院获悉,“肇事”犬的主人被判决赔偿邻居宠物犬的合理费用。如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时有发生,何种情形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或可减轻责任?法官就此做出了提示。
犬主肖泉(化名)于前年带着自己的泰迪犬在小区内散步时,泰迪犬被杨浩(化名)饲养的狗咬伤。事发后,肖泉带着泰迪犬前往动物医院进行了手术和后续。
肖泉主张杨浩饲养多只大型犬,外出遛狗时未拴狗绳,导致自己的泰迪犬被咬伤,要求杨浩赔偿宠物狗的费用。杨浩认可肖泉的泰迪犬被自己的狗咬伤,亦认可事发时自己的狗未拴绳。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杨浩外出遛狗时未给犬只佩戴束犬链,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导致其饲养犬只将肖泉饲养的泰迪犬咬伤。杨浩作为饲养人及管理人,违反《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并造成了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杨浩赔偿肖泉的泰迪犬的合理费用。
法官说法
《民法典》上述规定中“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是指饲养人未按照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及时有效采取安全措施履行对动物的监督性作为义务。比如,对应戴上犬罩或束上犬绳的犬只,饲养人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导致他人被狗咬伤,或者狗突然蹿出致使他人受到惊吓摔伤,均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也明确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导致的情况下,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比如故意挑逗、投打等行为,均可以认定为“故意”。
由于饲养动物的人群越来越多,无序、违规养犬导致的冲突也日益突出,狗咬人或导致其他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事件逐年增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门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了相关规定,涵盖了日常生活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常见情形。
未对动物进行必要的安全约束、在居民区饲养烈性犬、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等,均属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除了履行依法办理饲养动物的登记、年检义务,还要切实履行饲养动物的日常管理、危险预防等义务。